日月光K7廠被控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案,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宣判,判處廠務處長蘇炳碩等四人都有罪,合議庭法官認為,日月光排放廢水所含鎳、銅濃度超標,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,判處蘇等四人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徒刑,均緩刑四年或五年,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。合議庭法官認為,日月光2013年10月1日案發當日,持續經排水管道,排放約5194噸廢水至後勁溪內,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汙泥約3千公斤、鎳排放約24點1公斤,其所排放濃度,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鎳濃度2043倍以上、銅排放約14公斤,排放濃度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銅濃度146倍以上,及強酸排放於後勁溪,嚴重影響溪水生態環境。根據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,案發「翌日」在後勁溪德民橋下,採取河川底泥樣品,檢測結果鎳含量為82.6mg/kg、銅含量為235mg/kg,均已超過管制值。日月光公司K7廠平日,正常應排出含有害健康重金屬污泥,約每日8包,但於案發日,因水質異常(偏酸),導致污泥產出量只有2包,由此足見應有約6包污泥量,於案發日隨放流水排放至後勁溪內。 ?法官認為,日月光因前置措施欠缺,導置後續處理無法續行,逕將含污染物廢水排放,自屬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,適用廢棄物清理法。更一審合議庭法官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,判處廠務處長蘇炳碩等四人都有罪,均緩刑4年或5年,與一審刑度相同。蘇炳碩1年4月、緩刑4年,廢水組長蔡奇勳1年6月、緩刑4年、廢水組專案工程師游志賢1年10月、緩刑5年、工程師劉威呈1年8月,緩刑5年,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。日月光被控汙染後勁溪,更一審改判有罪,圖為高雄高分院外觀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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